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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推荐

来源:学报编辑部发布时间:2008-04-18浏览次数:558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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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秦汉时代的黄金已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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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上撰文,指出:在先秦、秦汉文献中,提及黄金内容最多的是《管子》。可是,由于《管子》的作者、成书的时代、脱简、错简、衍文、误文等问题,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很大困难;再加之疑古派的影响,人们不怎么相信它。因此,它所涉及的有关黄金的丰富内容,至今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由于考古发现,证明战国时代已经把贵金属黄金用作货币。《管子》有关黄金的内容是可信的。从《管子》所用黄金、金、金钱、金币、金+斤、锱金、黄金+斤、黄金+镒等概念来看,战国、秦汉时期的黄金就是货币;从《管子》所论黄金为货币三等之中币,及其与刀币、财货(包括布匹、谷物等)的关系来看,也可以证明战国秦汉时期的黄金就是货币,并且很可能是本位币;《管子》还反映了始于战国时代的拜金思潮,从《管子》记载拜金思潮的数事中看,也可说明当时黄金已经作为货币的实际情况;而许多爯金、金饼、马蹄金、麟趾金实物的出土,既可以认为它们是一种初级铸币,又证明黄金在当时是称量货币。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先秦秦汉时代的黄金已是货币,并且在三币中是最活跃、最重要的一种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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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立法承上启下,多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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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红《简析五代的立法状况》认为,唐代的开元、天宝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都有显著的变化,这一变化至宋代臻于完善,五代正处在这一历史的变化时期,承上启下,宋代的一些典章制度可以说始于唐末,经五代完善而成。但就法律而言,学界对五代法律的负面评价较多。实际上,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对五代法律负面评价的原因在于五代是盛唐之后的“乱世”,一治一乱,五代难免不被世人诟病。此外,战乱之时的司法黑暗也是人们基本否定五代法律的重要原因。其实,如果从立法和法律体系的演变来看,五代并非一无可取,相反,因为中国古代有“乱世多制”的传统,又由于时势多变,五代时统治者对立法格外重视,思虑也较为周详。在五代不足60年的历史中,除后汉因其政权仅存3年而未进行大规模的立法外,梁、唐、晋、周都有大规模的立法,共有8次。这些立法由皇帝颁发敕令,集朝廷有关重臣共同商议斟酌,对律、令、格、式、编敕、指挥等进行全面的修订,而不是只限于法律的局部或某些具体条款的修订。这8次具有规模的法律修订,因是乱世中的立法,资料也多散佚,所以常常被研究者忽视。实际上,五代的立法是由唐而宋的过渡或桥梁,而且从立法的准备和程序以至结果等诸方面来看,五代的立法并不草率,有许多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地方。文章还考辨了重刑与滥刑的不同。指出,五代滥刑的原因是复杂的,乱世不用“重典”也是其中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滥刑”是“轻典”的补充,但这种补充方式造成了司法的混乱和民不聊生。可以说五代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与司法脱节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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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词学视域中的李清照《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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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撰文,将李清照的《词论》置于宋代词学流变的大背景下来加以观照,指出《词论》是宋词雅化过程中的一个产物,是李清照对出现于这一进程中的若干倾向性问题提出的一份答卷。细绎其对词家的评论,可以看到,李清照在坚持词体本位的前提下对词的雅化是持肯定、认同态度的。宋人在词乐问题上的分歧论争并不只是一个音乐问题,而是关涉词的传统、风格等根本问题的词学观之争。理解了这一点,返观《词论》,可作出若干推论:其一,追本索源,则词与诗乃一体同源;其二,歌者男女并陈,当不限于女性,且其歌慷慨婉转,非浅吟低唱所能囿。这种词学的祈向与北宋词之指向雅化、诗化的进路是一致的。对于“花间”以来的词史,李清照持一种开放的、肯定的态度,由南唐至柳永、晏、欧、苏、黄等一路而下,派体纷呈,推陈出新,她指点评摘,从容道来,从其否定式的评语中可以归纳出“铺叙”、“典重”、“故实”诸项词的创作要领,而这些项目却正是词之“诗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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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李清照所认同的“诗化”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词的去俗归雅当守住词的本位,而非一味地向诗靠拢以致失却词体的本质特征。词乐虽然只是属于形式范畴的问题,但任何形式都不是孤立的抽象物,从美学的角度来考察,这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由于李清照的《词论》对词的定位包含着恪守本位与求雅去俗两个主要的向度,同时,词人的创作又表现出主题与风格的多维性,因而李清照对词人也往往会作出褒贬互见的错综评判,有时甚至与通行的说法相歧异。后人若以婉约、豪放的二分法去限定其评判体系,则每每会不得要领。唯有明了李清照词学思想中的这种二元思维,才能对其评价有深入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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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护词体本位的角度来论词及词人,则周邦彦是不能绕过去的重量级人物。按理说,《清真词》应该符合李清照的论词要求,但又因何为她所漏评呢?李清照的词学审美理想是求雅反俗,而恪守词的音律规范是其核心观念之一。谐音合律固然是词之婉雅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能保证词风之雅,相反有时能导向俗,因此“雅”又与“诗化”有本质联系。如果说求雅而使词“诗化”,求之过甚会导致破弃声律、粗犷豪放而失却词之本色,那么,固守词之言情的本位,即使字斟句酌、协律能歌,也难免流为滥情淫靡的俗格。李清照在标举词“别是一家”的时候也不会赞同这种创作倾向的,而这种创作倾向适在北宋后期,尤其在徽宗朝渐成弥漫之势,其代表人物就是周邦彦,以其为首的那批词人,虽华丽其表,实则包裹的是俗骨媚格,宜乎《词论》对他们不屑置评了。李清照对周的这一态度也表达了她的词学思想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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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白话和现代白话是两套语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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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时仪2008年第2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中撰文,指出汉语自身发展的趋势和思想文化以及思维形式发展的需要导致了汉语文白的转型。文白演变是20世纪初汉语的重大变动,文白的转型深刻广泛地影响了我们整个民族的思维和演说方式,成为中国文化由古典形态走向现代形态的起点。文白的转变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隐含着价值观念的更新,涉及到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等多方面。秦汉以来白话中的口语成分发展至清末民初,时代的变革促使文白的替代突破量变而完成了质变,中国古代文化的形成到发展为现代文化也可以从文白转型的角度得到深刻的分析与解释。从本质上看,古代白话和五四时期后的现代白话虽然都是白话,但就思想体系而言,两者分属两套语言系统。古代白话是孕育和生长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中的,而五四时期后的现代白话则是中西文化交融后产下的宁馨儿。古代白话演变发展为现代白话经历了从边缘和附庸到中心和主体的位移,在古白话的基础上吸收了文言、口语和方言中大量有生命的语言成分,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一种严谨、缜密、灵活又更富于艺术表现力的新语体,即现代汉语。现代汉语是秦汉以来汉语传统古白话自身革新与西学东渐借鉴新知相结合的产物,在语言作为工具的层面上和古白话没有区别,而在思想思维的层面上与古白话有着根本的区别,即吸纳了西方的话语方式,融合了外来的概念,对中国现代思想以至整个中国现代历史进程的影响非常大,使汉语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现代汉语正是在这些思想思维层面上概念的转变中完成文白的转型,由古白话质变为现代白话,形成一种新的语言体系,进而改变了中国的伦理观、价值观、历史观、哲学观、文化观、文学观等,从而从整体上改变了中国的文化状况,导致了中国文化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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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义”:一种跨文化传播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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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海2008年第2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中撰文,指出在佛教进来之后的中国文化与外来文化交往的整个过程中,“格义”之法成了一种广为人们使用的沟通之道,“他者”和“自我”之间的认知之道。不同文化之间的距离既很远也很近。过度地夸大其“远”,必然导致跨文化交流上的悲观主义;过度地强调其“近”,则必然忽视异质文化交流的难度。任何文化虽然因为地域和历史的原因而千差万别,并因此造成交往上的障碍,但是,各地域、各文明中的文化又有着其包容性,因为它们彼此之间不管差异多大,都会存在很多能产生“共鸣”的因素。总之,“格义”虽可充当沟通之道,但还要看沟通者是以哪种文化为“格义”的主体,哪种文化作为“格义”的参照。“格义”对今天中国的比较文学,乃至整个跨文化交流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首先,认同是交流的前提,它是异质文化交流当中的基本境界,是达到融通的第一个层次。所谓“认同”就是认为别人跟自己有共同之处,并因此而感到亲切;另一个意思就是“承认”、“认可”。在异质文化交往中,第一个困难就是不能彼此认同,而认同是进行交流的第一步。它从自己的文化本位出发,承认对方存在的价值,甚至存在对方文化的合理性;文化认同可以是局部的认同,也可以是全面的认同。只有有了认同,才有可能交流。其次是融合,这是异质文化交流的一种较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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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各省厘金创办年月及人名表》的订正与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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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一书中《各省厘金创办年月及人名表》向来被学术界认为是权威资料而广泛引用。周育民2008年第2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根据有关档案文献史料,对该表做了订正与评议。文章认为:1.厘金的推广时间并非罗氏表中所揭示的止于光绪十一年(1885),事实上直到光绪三十年(1904)仍在继续推广之中;2.厘金的实施范围也不止于罗氏所揭示的达23个省份,而是包括了内蒙古地区的24个省区同,换言之,除了西藏和外蒙古之外,其他各个省区都推行了厘金制度;3.厘金向各省推广的过程中,不仅军事统帅、地方督抚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地方官员、绅士也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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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争论促成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社会思想氛围的总体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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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庆明2008年第2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指出,起源于17世纪的宗教争论,进入18世纪后,发展成以王权和教会为一方、以詹森派和巴黎高等法院为另一方的大规模政治争论。持续半个世纪的激烈论争,不仅沉重地打击了教会,导致耶稣会被赶出了法国,而且为了与具有天然优势的王权对抗,巴黎高等法院诉诸公众舆论的支持,从而打破了法国绝对主义王权封闭的政治运作原则,开辟了“争论的政治”的局面,使立足于市民社会的公众舆论取代传统的王权权威,成为法国政治中新的裁判权力。更为重要的是,舆论争夺中意识形态话语的构建和传播,促进了旧制度末年法国社会的政治文化总体转变,为1789年的来临准备了必要的思想氛围和意识形态基础。与此同时,争论中的新型意识形态话语的构建,通过公共领域的传播机制完成了向社会公众的渗透,从而促成了旧制度末年法国社会思想氛围的总体转变。波旁王朝的统治就在这样的政治情境下逐步走向了17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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