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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推介文章

来源:学报编辑部发布时间:2007-11-30浏览次数:561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推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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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客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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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兰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6期发表《传播者、受众、渠道:博客传播的深层机制研究》一文,指出博客平台不仅是一种传播的渠道,更是一种具有复杂构成的社会。从社会属性角度去认识博客,才能更深入地认识博客世界的本质,以及它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内在机制。而当博客的文章随着各种渠道进行传播中,更是会不断地进入到公共话语空间中,有可能产生社会性影响。而这种传播并非博客的作者主观上能加以完全控制的。因此,博客的作者必须事先估计博客内容传播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作为社会节点的博客,使个体拥有了一个社会化的界面,这是个体吸纳与整合社会能量的接收器,同时也是个体能量放大为社会能量的转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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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传播者的多元化,是博客发展的必然结果。而这种多元化,也造就了复杂的博客生态系统。博客世界之所以充满生机与活力,就是因为它的元素(博客的传播者或受众个体)构成是多元的,既有同质性,更有异质性。每个个体有着各自的需求,这些需求相互呼应,又相互伺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一种“生物链”。这使这个系统形成了自我生长的机能,博客作为一种“生命”系统的能量得以不断产生、释放与转化。如果这个生态系统只有单一的构成要素与需求,就缺乏这样一种生态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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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世界不仅有着与自然生态系统相似的“生长”机制,更是遵循着社会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博客生态系统也可以有微观、中观与宏观三个层面:博客的作者或阅读者个体,是其微观层面;某一个个体的博客平台所吸纳的人群是其中观层面;而整个博客世界则是其宏观层面。博客世界这个宏观系统,也会产生自己所独有的文化、社区、习俗、制度乃至机构,当然它们都不是无源之水,而是对社会这个更大的社会生态系统的相关因素的继承,同时,博客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又会赋予它们一些特质。博客生态系统三个层面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个别博客的兴衰,也决定了整个博客世界的兴衰。更重要的是,这种相互作用,是博客世界对于社会与文化产生影响的深层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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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生态系统应该被视作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发展不是封闭的,也不只是简单地遵循某种单一维度的发展逻辑,而是在社会整体的生态系统作用下,呈现出动态、开放、多维度的发展脉络。博客传播者与受众的需求及满足等深层的作用机制,在影响着博客世界的权力关系。而博客世界之外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对博客世界权力关系的影响,也是通过这个作用机制来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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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创新论与“马魂、中体、西用”——关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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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关系。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张岱年提出了综合创造的观点,直至80年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综合创新论,认为中国新文化的建设应当是对这三者的综合创新。方克立近些年来在阐发张岱年综合创新论的基础上,针对当代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思想日益多样性的现实,提出了“马魂、中体、西用”的观点(详见《关于文化的体用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4期),在学术界引起了一定的关注。这是非常值得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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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寇清杰,张允熠,刘仲林,陈卫平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6期发表《综合创新论与“马魂、中体、西用”——关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探讨》一文进行讨论。李毅、寇清杰认为,方克立长期关注中国新文化的体用问题,20多年来发表了多篇相关论文。20世纪80年代,张岱年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综合创新的文化观,方克立是其最有力的支持者、阐释者和发挥者之一。“马魂、中体、西用”一方面是对近代中国体用之争进行历史反思的新成果,另一方面是运用张岱年综合创新论考察当代中国文化建设实际的新收获。张允熠认为,“马魂、中体、西用”论是直接对张岱年运用体用观念阐述“马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文化观或文化价值论的一种细化和发展,也是对张岱年“文化的综合创新”论在时代高度上的一次重新解读和提升,“综合创新”系综合命题,“马魂、中体、西用”论为分析命题。但这种表述方法也有需进一步推敲和完善其论证之处。刘仲林认为,中国哲学的创新,不仅要厘定马、中、西的价值定位,还要关注哲学创新所需具备的要素。张岱年也将文化的综合创新称之为“文化创造主义”,并阐明了融会中西、激励精神、创发原则、应用科学四要素,这四要素皆可归结于创造精神。陈卫平认为,“马魂、中体、西用”是受到张岱年“综合创新”论的启发,是对其“对理法”的发挥结果。“马魂、中体、西用”作为对“综合创新”论的继承和发展,深得“对理法”真髓,不仅指出了三者在当代中国新文化建设中各自的价值定位,也有见于三者既有长短又能互补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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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德与黑格尔崇高理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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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元,黄文发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6期撰文《康德与黑格尔崇高理论的比较分析》认为,造成康德、黑格尔崇高理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两人对理论前驱思想的选择性接受和他们的基本哲学立场。文章认为,康德从其先验唯心主义立场出发,在三大“批判”中贯穿着“人为自然立法”的主体性哲学观念。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则从客观的绝对理念出发,认为自然是绝对理念的外化,是理念低级阶段的形式,心灵性的艺术则是否定这种外化、重返精神时的产物,是对绝对精神的感性观照,属于理念发展高级阶段的形式。同时,自然是无心灵性的,无思想、无意识,因而不自由;艺术是心灵性的,有自觉、有自意识,因而是自由的。康德关于美是“形式”,而崇高则是“无形式”的观点就是在考察主客体、人与自然、人的知性、理性与自然的形式等关系中提出的。而黑格尔哲学乃是一种客体性哲学,其整个哲学体系不过是绝对精神客体自我认识的不断展开,其中每个部分都是绝对精神整个发展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环节,“哲学的每一部分都是哲学的全体、一个自身完整的圆圈”。哲学的“全体便有如许多圆圈所构成的大圆圈。这里面每一圆圈都是一个必然的环节,这些特殊因素的体系构成了整个理念,理念也同样表现在每一个别环节之中”。最后,康德的崇高理论与其在理性限度内的宗教观念有关;而黑格尔的崇高理论与其崇高的宗教观念有关。康德认为理性的宗教就是对善、对自己道德潜能的信仰,它是善良生活方式的宗教,其目的在于达到内心的完善。人们应该按照道德的要求行事,上帝只是假设,它其实是客观地存在着的道德律,康德在此试图将宗教改造为道德的宗教。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宗教观认为宗教是以表象的形式表现绝对精神,其中与崇高相关的是“崇高的宗教”,其崇高的性质是敬畏,是对于威力的恐惧与屈服。黑格尔崇高的美学理论与这种崇高的宗教观是一脉相承的,前面提到的象征型艺术中的崇高体现为人屈服于神的自卑状态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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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格尔美学的存在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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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决定着一位美学家反思“美”时所使用的方法与以及他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存在论。美学在其方法、体系、结论甚至理论形态各方面,都受到存在论深刻的影响。这个观念的正确性必须由美学思想史来证明,如果我们能够从存在论的角度对美学思想史上那些作为逻辑环节的大家的美学思想作为合理解释,那么这个观念作为美学史研究方法的有效性就可以得到证明。刘旭光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6期发表《黑格尔美学的存在论基础》一文选择黑格尔为例证对象。提出:第一,黑格尔存在论的提供了一个世界之存在的整体性的逻辑结构,这个结构最终促成了美学学科的确立与成熟,并成为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与其他各门科学紧密联结、互相交叉,既有各自在体系中的确定位置,又从不同层次、侧面联成一个首尾呼应的科学系统。这样,美学才在真正意义上成为一门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系统性的科学。第二,黑格尔的存在论结构为反思美与艺术的意义与价值提供了一个坐标系,借助这个参照系,美与艺术与人类文明的其他精神活动的差异被明确化了,艺术的独特性与自立性得到了维护,并且,通过使艺术与最高尚的精神活动相并列,赋予了艺术在文化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与伟大作用。第三,黑格尔的存在论再一次建立了美与存在的直接联系,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这个命题所揭示的正是存在与美或艺术的同一关系:美是存在的感性显现。形而上学的最高概念与美再次体现出同一关系,这是黑格尔存在论对其美学最深刻的影响。黑格尔在把存在论与美学的结合中建立起了美学研究的最高理想,奠定了艺术与美的最高理想——展现真理。第四,黑格尔存在论的辩证历史观对于美学而言造成了至少三个方面的深刻影响:一,艺术史;二,美的历史;三,艺术与社会历史的关系以及艺术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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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理学的定位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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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哲学与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正受到从事法理学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并成为2007年度法学研究的热点,郭道晖教授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发表《法理学的定位与使命》一文认为,我国法理学界现在强调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区别,这只是我国独有的问题,它是基于我国通行的法理学教材脱胎于原有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多是讲法是什么及其与外部现象的关系,限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述说,大体上属于法学概论,缺乏对法的理念、法本体的机理的哲学思考和对法学思维方式的独特性的论述,而法哲学则侧重于后者。当今我国法理学者的任务,应当是将驳杂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提升到穷究法之义理上来。不只阐述“什么是法、权利”等等,而主要在于回答“应当是什么”和“为什么”,在于提供认识、解答法学根本问题的思维方法。至于部门法哲学,郭道晖教授认为也只是当今中国法学界特有的问题,其产生的背景也是基于过去我国的部门法学的法理基础较薄弱,才使得有的部门法学家分化出来,去专门研究部门法深层次的法理。其实,部门法学要真正成为一门“学”,就应当具有哲理性,提升其法理层次;否则就只会是培养部门法专业技术匠人的课程。法理学与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本是相通的,都是研究法的本体、本质、理念,解答“法的根本难题”的学问,不止阐释法是什么,更在于追究“应当是什么”和“为什么”。法理学不能自命不凡,它不是部门法学之上的法学,倒应是源于其中和超然其外,为部门法学提供基本理论的支持,并曾担当为法学界披荆斩棘、遮风挡雨,进行法学启蒙等特殊任务。但部门法学也不要对它有过高的“实用化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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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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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发表《行政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兼论“政府法治论”的精髓和优势》一文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是把它们看作同义词,即法理学即法哲学,它们都是研究法现象的最基础、最核心、最纯粹的基本理论问题。但也可以作这样一种理解:法哲学是法理学中更核心的更抽象的部分,是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元理论”,即解决法理学研究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法理学可以通俗地解释为法的基础理论问题,而法哲学则可以理解为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理论基础则可以看作基础理论的基础。部门法哲学就是部门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即部门法存在和发展的“元问题”,或者说是部门法发展的基本思想脉络。杨海坤教授把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即行政法哲学归结为政府法治论,其核心思想由五句话组成:即政府依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治理并为人民服务、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平等。他指出,政府法治论以现代行政过程论为分析手段,以有限行政与有效行政为分析思路,将政府的活动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并在每一个具体环节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要求,从而使政府的权力处于全方位的法律监控之下,符合行政法理论基础所应具有的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开放性特点。政府法治论的核心思想环绕国家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这一对矛盾展开,归根结底,是研究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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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梁祝哀恋与民间文艺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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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梁祝文化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翁敏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上撰文《梁祝哀恋与民间文艺创造》,通过梳理梁祝故事流变发展过程,揭示了民俗文化和民间文艺,特别是民间文艺的创造作用。它们为梁祝“误婚”原因翻案;演绎史料中具有戏剧性意义的故事元素;展开想像力为梁祝的哀痛结局加上美丽浪漫的“化蝶”;将梁祝的前身后世增添意味深长的节日文化寓意。民俗是梁祝文化成长的摇篮,民间文艺对梁祝故事具有再造一般的功绩。这一切,均能对我们今天保护和传承梁祝文化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积极有效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