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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重点文章推荐

来源:学报编辑部发布时间:2007-03-30浏览次数:513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重点文章推荐
现代艺术应当成为启蒙之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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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延延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在现代世界中,艺术应当成为最高意义上的启蒙之域。当代的人类的外部生活表现得是那么优秀、独特,在他周围聚集着巨大力量,可是在他所创造的艺术中却暴露出其内心的贫乏和软弱,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实在令人震惊。现代艺术向我们敞开着人的精神世界的困惑,追寻着在无神世界中如何安顿精神家园的门径。问题是,艺术应当永远唤起人的美好思想和感情,不管它描写的东西是悲惨、可怕,还是美好、崇高。艺术反映卑微、丑恶的社会现象并不是为了记录它们,而是为了否定它们,从而确立真正的人道主义和人的完美。今天我们怀念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的艺术,就是因为它还警惕地保持着崇高和平庸、美与丑的界限。但巨人终于还是倒下了,侏儒和小丑们的时代来临了,他们讨厌谈论一切与艺术的思想内容有关的问题,他们讨厌崇高,他们无一例外地赞同“为艺术而艺术”这个口号,评价伟大艺术作品的第一个标准让他们厌恶。“为美而美”、“为真而真”、“为善而善”——这是敌视现实的三种形式。而且,抛弃思想内容的艺术并不能获得自己真正的独立性,很容易变成单纯的职业性技巧,最后沦为商业社会金钱的奴隶。今天的艺术(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现代人在其精神的自我保存的斗争中,在其为赢得生活意义的努力中提供的帮助实在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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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世“闲寂”的审美意识受中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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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玄”、“空寂”和“闲寂”是日本中世审美意识的主流,其审美的感性向度充分体现了日本民族独特的审美传统,并影响着日本近现代艺术的世俗化进程。马德邻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日本中世“闲寂”的审美意识除了来自日本人的自然观念和宗教观念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中国古代士人在审美上对“简”的崇尚的影响。中国中古时期(220年~589年)尚简,简是一种真率之美,简言之,即无雕饰,与晋人以自然之美的观念一致。简洁、简要、简约等等,其审美地位的确立又与魏晋玄学有关。因此“简”代表了概括与深远。这在室町时期的水墨画中已有体现,追求一种淡泊、平易的描写和简明、快适的效果。在这种审美意识的影响下,现代画家东山魁夷的作品也具有同样的风雅和闲寂的格调,但因其画面漂亮的装饰感,使人能从中感觉到一种视觉快感。与绘画最接近的艺术是庭院艺术,日本很早发展起来的庭院艺术将“空寂”和“闲寂”的审美观念贯彻始终,并且在日本近现代的建筑艺术中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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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要基于法益结构作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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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兴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若干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了深入评析,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作者认为,在服务期问题上,《二审稿》对出资培训服务期限未作强制限定,这对避免服务期过长现象不力,对特殊物质待遇服务制度未加规定则是合理的。因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服务期的最长期限,一般以5年为宜;在竞业限制问题上,《二审稿》减弱了对竞业限制事项约定的干预力度,加重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责任,存在明显不足,应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增加限制性规定,并应重构损失赔偿责任。为此,建议《二审稿》作如下修改: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增加限制性规定,即除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外,还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数额应当足以补偿劳动者因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减少的工资收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在特殊用工形式问题上,《二审稿》从严规制劳动派遣,很可能导致外包用工的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危害,应修改第72条的相关规定,降低外包用工中劳动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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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应当分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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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当今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向多元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已经不是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而是出现了10个阶层。作者抽出其中4个阶层(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和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阶层)),发现劳动法传统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这种分层中的较高层次,如果不对这种状况加以调整,劳动法就会出现某些贵族化倾向。劳动者分层中处在较为低层的劳动者是那些技能较低、年龄较长、流动性较大、替代性较强、竞争力较弱的普通劳动者。至于我国矿难、工伤频发、大面积欠薪,更是发生在根本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非法用工主体上,这是社会分层中最低的层次。提高劳动标准,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而言,可以使其获得利益,而对未就业的劳动者而言,劳动标准提高就会对其就业构成一定困难。因此,劳动者应当分层保护。就职业经理人而言,应当视为雇主的范畴,不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可纳入公司法,通过委任合同进行保护;就专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一定的谈判力,至少有很强的用脚投票的能力,可以强调契约保护,体现劳动法中的私法因素;就产业工人而言,由于自身的谈判能力较弱,在一定范围内以基准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并采用劳动监察的行政介入手段;就无业、失业、半失业以及其他没有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的劳动者而言,应当通过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保护灵活就业、促进就业等多种手段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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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随“高致说”弥补了王国维词论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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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兴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对王国维的“境界说”与顾随的“高致说”进行比较。认为,王国维的“境界说”,把“真”放在第一位,而相对忽略了其他;顾随的“高致说”,强调“立诚”、“心行”和“文采”,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境界说”的不足,也把现代词学的理论建设向前推进了一步。顾随的贡献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高致说”也是有偏颇、有局限的。“高致”者,“高韵远致”之谓也,在词里,真正能达到这个水准的作品是不多的。从理论上讲,“高致说”虽然充实了“境界说”的内涵,但是却缩小了“境界说”的外延。与“境界说”相比,“高致说”的影响就小多了。原因有多种:第一,它缺乏广泛的代表性。第二,它缺乏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第三,它的理论基础不是20世纪上半叶较为先进的文学上的进化论,而是文学上的古典主义。第四,顾随的学术成果不算多,在学术界的影响也不算大,所以他的某些观点,即便很有见解,也不大容易为人们所广泛知晓。一个世纪以来,“境界说”得到许多人的肯定,也受到一些人的批评。批评者多是传统的词学家,他们不了解西方的哲学和美学,不具备王国维那样的知识结构,他们只是用传统的、语义模糊的诗论和词论来批评“境界说”,往往越批越糊涂。应该承认,王国维的“境界说”是有缺陷的,但是这个缺陷,在顾随的词学著述里已经得到了弥补。因此,要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境界说”,就不能不研究顾随的“高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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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都市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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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福辉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都市文学”是连概念都还未搞清楚的东西。作者认为,“都市文学”的概念如说是都市人以都市为表现对象的文学,一般也说得过去。都市文学对待都市,可以有两类情况:一种是都市仍处于背景状态的,如茅盾之于上海。对于茅盾,上海只是政治的一个大的舞台。这是“斗争的上海”。还有鸳鸯蝴蝶派作家,紧随晚清的狭邪小说、谴责小说写上海,那上海也是个背景,是个“世俗的上海”。另一种都市便进入叙述的主体、中心,如新感觉派的写作,就是要写出一个现代的、曲线型的、流光溢彩的上海来。这是“摩登的上海”。另外京派作家沈从文等,他们住在上海,也写过上海,那是从乡土立场看到的城市,适合小市民安居乐业,却不适合一个乡下来的挣扎在饥饿边缘线上的读书人。京派真是要写出一个与“乡下人”格格不入的都市来。这是“势利的上海”。以上现代文学中的四种都市想像,是普遍存在的。可能还有第五种,便是带有现代主义色彩的文学家心中的上海,比如张爱玲。都市与文学的中间,至少要有人。城与人,城与文,可能城市人的文化性格是和文学更加息息相通的。某一都市文学,可以是这一都市人写的,是写这都市的,是写这个特定的都市的人的。三者不一定全具备(外来者、闯入者写一都市是常见的模式)。但理解这个都市与理解这个都市的人总是密切相关。都市的“大众文学”、“通俗文学”,有两种含义:一是从先锋文学降下来,为了启蒙大众而追求通俗化的文学;一是本来便沉在民间底层,经过文人加工而不失大众气味,且还能流向大众的文学。这就暗示我们,研究“都市文学”,要将都市的市民性、精英性,民众、知识分子的加入和经过都市管理者(官吏)渗透进的国家政治等等,一并考虑在内。它们彼此关联和矛盾,形成张力,正是都市文学生机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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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派”小说具有很强的现代意识和现代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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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哲声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 “港派”小说具有很强的现代意识和现代情绪。孤独的英雄、伤感的人生、苦涩的爱情、戏谑的弄臣,“港派”小说的这些现代意识和现代情绪,我们可以在大仲马的小说、莎士比亚的宫廷戏以及美国的“硬汉派小说”、英法的“伤感小说”、日本的“推理小说”等众多的世界流行小说中找到其源泉。忠孝观念、因果报应、恪守人格、发乎情止乎礼等,这些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之中夹杂着英雄主义、个人主义和颓废主义,无论是悲情还是喜剧总是夹杂着自怜自悼的伤感、愤世嫉俗的孤独和或浓或淡人生宿命等世界性人生情绪。“港派”通俗小说将中国通俗小说创作引领到世界流行文化的潮流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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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文学中将“做人”和“个性”处于二元对立的状态,似乎“做人”就是要坚持传统的伦理道德,而传统的伦理道德就是束缚“个性”发展的枷锁,要想“个性”发展就要冲破“做人”要求的束缚。“港派”通俗小说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再是将两者处于对立的状态,而是将两者处于认同的状态,并从中展示人物形象和性格。例如金庸的小说是以人物成长为线索写人的形象和性格,人物的成长过程是人格逐步健全的过程,也就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升华的过程。“做人”和“个性”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为圆满。“港派”通俗小说的成绩实际上解决了长期困扰通俗小说创作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小说创作如何既保持中国特色,而又人物生动,对1990年代以来大陆的通俗小说创作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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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小说的“港派”作家并没有对自己的小说结构、情节、话语等方面完全进行“西方化”变革,而是在保持着中国化的基础上接受外国小说的影响。也可以这么说,他们是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将中国传统小说与世界文学沟通起来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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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比较文学独立学科性质新说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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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每十年一度的美国比较文学协会的新报告里,报告撰写者、斯坦福大学的苏源熙提出,比较文学“学科的独立性有赖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性与关系”。孙景尧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这是对比较文学学科性质的“进一步、退两步”的新说。其一,如果仅以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为准,那么在“全球化”的今天,不必标上“比较文学”印记的文学史或文艺学研究等,也可以论及“超越各种既定的话语模式”的研究对象,也会作“新解读方式在对象间创建的各种关系”,因此仅以此为准,依然重又回到以往拷问的起点;其二,基亚、雷马克等所强调的比较学者必备的跨越语言、民族、学科、文化等界限的特有“知识装备”,苏氏新说又比之后退了一大步,而这又恰恰是比较文学独立并特有的“特性”和要求。事实上,“比较文学研究对象”同“比较文学”并不相等,前者只是比较文学学科中的部分(种)概念,后者是比较文学学科的总(属)概念。苏氏新说的“退两步”,其退就退在以前者置换了后者,少掉了“比较文学:方法和视野”。而这又恰恰是至关重要的比较文学对象的特性和比较文学研究的特点。作者通过对国际学界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反思,进一步论述了比较文学学科的三要素:跨界的文学关系——研究对象,跨界的视野——“知识装备”,与之“适合”的研究方法——可比性学理逻辑假设,这三者共同组成了互存互动的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从而使比较文学成为与众不同的一门文学研究独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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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经贸关系的四个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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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中非经贸关系呈现了突飞猛进的态势,2005年双方贸易额接近400亿美元。中非经贸关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赞许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其中甚至出现了“中国威胁论”和“新殖民主义”等奇谈怪论。为此,舒运国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对中非经贸关系作一理论剖析。作者的结论是:中非经贸关系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它以双方良好的政治关系为基础,以互利双赢为出发点和归宿,因而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宽广的发展前景。具体地分析:第一,中非经贸关系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因而具有丰厚的历史积淀。但是,中非经贸关系又不是纯粹的传统经贸关系的继续,因为它既继承了历史传统,又添加了新的时代特色和内容。第二,中非经贸关系是独立的国家和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它完全不同于殖民主义控制下的经贸关系,因此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中非经贸关系更不带新殖民主义的色彩,它不以损人利己为目的,不以掠夺对方资源为手段。第三,中非经贸关系提倡和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处理国家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非双方通过经贸关系进行平等交换,互通有无,促进了经济的共同发展。实践证明,中非经贸关系始终受到中非双方的欢迎、支持和爱护,也受到国际社会有识之士的赞扬。从本质上讲,它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所谓的“新殖民主义”论和“中国威胁论”实在是不值一驳的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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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的居士戒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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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耀中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中撰文指出,众多的居士是中国佛教的基础,以居士身份学习研究的律学,且称为居士戒律学。虽然小乘律学一般被视为教内秘学,但在“方便”的前提下,这条禁令对中国士大夫而言,形同虚设,熟悉戒律,甚至以律学见长的居士,历代都有。士大夫们对戒律的钻研,及由此形成的思想见解,也是中国戒律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居士律学的发展,说明佛教毕竟是社会中的宗教,佛教内部的戒律必然会跟其外部社会的各种约束规范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并促使着对方的演变。居士戒律学的存在说明佛教就像一座经历风雨沧桑的名胜建筑,如果教外的人能进去参观一下,看看是什么东西在支撑着它,里面有多少对人类世界有价值的东西;教内的人也出来看一下这建筑现在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形势背景,周边环境对它的发展前途有怎样的影响,是不会有坏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