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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重点文章推荐

来源:学报编辑部发布时间:2007-02-02浏览次数:576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重点文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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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研究几个核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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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远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全球文化的研究不宜放在“西方文化的世界性传播”这一狭隘的框架中来进行研究。既然我们所探讨的是全球文化,那么,就要重视各个国家的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化传统,特别是那些传统是如何走向全球的。只有这样做,才能得到相当完整的关于全球文化的历史图景。但在此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民族国家和民族文化乃是全球文化的真正基础这一传统看法。假如全球文化只是一方的文化而不是全世界优秀文化元素的互动和综合,那么,全球文化就是不能够成立的。全球化研究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1.作为一种强势的单一文化如西方文化的兴起,能否准确地解释全球文化的兴起?或者换一种说法,简单地赞同全球文化的传播就是一种西方文化的传播,这样做是否足以说明问题?2.全球化的文化基础究竟是什么?全球文化的内容如此广阔而且其所传播范围地区间的差异又如此之大,除了“西方文化”、“现代性”之外,就没有一种归纳是有效的?如果不是上述事物给予全球文化内部的一致性,那么,又是什么给予了这种一致性?3.近年来的全球化研究表明:全球文化的不断成熟是从近代早期开始的,到目前也还没有结束。那么,当前是否存在着进入全球文化的转折点?我们目前是否已经进入了一个全球文化的时代?以至于民族国家的文化因此而遭到了“文化归属感危机”?4. 全球文化和民族文化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能否表明这样的观点:全球文化是各种民族文化的相互依赖和互相发展的结果。因此,在全球文化的时代里,文化的发展将不再只是地区范围内自我文化的简单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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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奖惩是陶冶受教育者的道德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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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奖惩作为一种道德教育方式,就是使受教育者的美德得到奖励而恶德受到惩罚,使受教育者养成社会所欲求的美德的道德疏导方法。这种道德教育方法的主体、实施者或教育者,固然主要是社会及其代表者,亦即领导人;而奖惩的客体、对象或被教育者,固然主要是社会的成员、被领导者。但是,每个人既是受教育者同时又是教育者,因而每个人既是奖惩的主体或施与者,同时又都是奖惩的客体或对象。只不过,只有领导者拥有权力,因而领导者给予被领导者的奖惩,大都是权力奖惩,如职务之升降、大会表彰等等;反之,被领导者就其被领导来说,必无权力,因而被领导者给予领导者的奖惩,必定是非权力奖惩,因而主要是舆论奖惩,如说长道短、毁誉领导者的名声等等。从奖惩更为丰富和广阔的外延来看,可以分为物质奖惩、社会奖惩和精神奖惩三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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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使受教育者有德行善便有福,而缺德作恶便有祸,无疑符合同等利害相交换——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因而是公正的、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诚然,奖惩的直接作用是使受教育者为了得到奖赏而遵守道德和欲求美德,是为了利己而求美德;但奖惩的最终作用却能够使受教育者为了美德而求美德:奖惩甚至是使受教育者达到为美德而求美德的崇高道德境界的唯一途径和方法。公正的奖惩——亦即遵循比例平等原则的奖惩——是每个人做一个有美德的人(君子、仁人乃至圣人)的道德需要、道德欲望及其良心形成发展的根本的源泉和动力,因而是形成和增强受教育者做一个有美德的人——君子、仁人乃至圣人——的道德需要、道德欲望及其良心的道德教育方法,是使道德由社会外在规范成为受教育者自身内在需要、欲望和良心的教育方法,说到底,是陶冶受教育者个人道德感情的道德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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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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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耀怀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不仅离不开法律控制,而且需要设立道德边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边界,由行政主体在行政自由裁量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所构成。这样的道德原则主要有:平等裁量原则、公正裁量原则和据实裁量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道德原则,内化为行政主体的道德信念,就可以使行政主体自觉地控制其自由裁量行为。而公众舆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的道德监督,则是实现行政自由裁量的道德原则内化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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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有光是中国散文转型过程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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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有光对清代散文和散文理论产生很大的影响。清人对他的文章和理论有很多评点,但是说法歧纷。黄霖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第一次发掘清代二十余家有关归有光(人称震川先生)文章的评点,利用了普遍未受人注意的评点材料,重新塑造归有光文章在中国散文史上的形象;同时,对清代否定震川散文的一些主要论点作了分析,得出归有光是中国散文转型过程中的先驱和关键性人物的结论。文章总结了归文的主要特点在于生活化、亲情化、小说化、平淡化,认为归有光是中国散文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杂文学”到“纯文学”、从古代向近代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先驱、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假如以此标尺来加以衡量的话,恐怕对他的评价再高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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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与“缘情”无根本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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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中国古代诗学的研究中,有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言志”和“缘情”是两种互相对立的诗歌主张,“诗言志”要求为政治教化服务,“诗缘情”则只求自由抒发性灵,不考虑政治教化。杨明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言志”和“缘情”的意思没有根本的差别,“诗言志”是说用诗来表述内心所存想,“诗缘情”是说诗依照内心所存想而作。这两种说法本身都不涉及与政治教化的关系问题。作者还认为,志、情两词的含义原可以兼包所谓偏于理性的思想和偏于感性的情感,结论是:在一般情况下,“志”总与人生义理、穷通出处相关;而“情”则与情欲和男女之情有关。但是,在表示“心之所存”这一意义时,“志”与“情”是同义词;此时,“言志”与“缘情”这两种提法,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即两种提法都既可用于与政教有关的场合,也可用于与政教无关的场合。不作分析地说“志”和“情”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同义词和反义词,或将“言志”和“缘情”理解为两种对立的诗学主张,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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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会学研究方法在都市文化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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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龙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在继承借鉴已有的文化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努力拓展研究视野、努力推陈出新,使都市文化比较研究拓展至一个新的境界。在都市文化比较研究中,文化社会学研究方法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传统文化社会学研究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文化现象,它常常从广义上理解文化现象,将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人格形成等都视为文化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认为决定某一社会文化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历史传统、科学技术、教育状况、生活方式等,注重研究文化在具体的社会领域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规律性。在都市文化比较研究中,运用文化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不同都市文化现象的比较中,寻觅异同与规律,以文化社会学的视角进行比较,从而更为具体深入地把握不同都市文化的特征,梳理与总结都市文化发展的脉络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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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诽谤诉讼媒体败诉率高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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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斌,宋素红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目前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法官适用的责任原则,是导致我国新闻诽谤诉讼媒体和记者败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但是,在这些原因的背后,还有更深层的原因:1.民事权利比宪法性权利更易得到保护。国学术界,法学界、新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应该在(新闻)言论自由与公民的人格权之间寻求平衡。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的保护往往重于(新闻)言论自由,原因是:混淆了“宪法性权利”与“宪法规定的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的保护有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强;但没有宪法诉讼,宪法权利保护的操作性极弱。2.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混同。我国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均可单指两大法系的4个概念,即均可单指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中的一层含义,也均可兼备两层含义。理论上、概念上的混淆导致法律规定的模糊。3.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辨析。目前,我国法官在新闻诽谤诉讼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直接依据是《证据规定》第7条中规定的法官在个案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然而,这个“依据”却不能成为依据。因为新闻诽谤诉讼中对事实真伪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应根据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及规定的本来意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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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男人与少男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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裔昭印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男人与少男之爱对古希腊的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男人与少男之爱是古希腊同性恋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含义是指成年男子对少年男子精神上的爱慕。在古希腊,它兴盛于公元前6至前4世纪,流行在贵族阶级和富有公民中间。“男人与少男之爱”这种男子同性恋现象在古希腊得以流行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首先,它是与古希腊妇女低下的社会与家庭地位分不开的。古希腊社会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广大妇女被排斥在城邦的公共生活之外。其次,古希腊人对美的追求也是男人与少男之爱盛行的一个原因。以男人与少男之爱为主要特征的男子同性恋的盛行对古希腊人的社会和家庭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是它在古希腊的教育体系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对少年男子的道德、智慧等方面的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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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人与少男之爱风行的过程中,古希腊社会发展起一套爱者与被爱者的行为规范。与现代意义的同性恋不同,古希腊的同性恋者在爱慕少男的时候,一般不排斥异性恋,主动与被动是古希腊世界性行为的基本对立形式。古希腊妇女的低下地位尤其是女性公民与公共领域的隔绝、古希腊人对美和智慧的追求,是男人与少男之爱得以在古希腊社会长期盛行的原因。这种同性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军队战斗力,并对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具有教育的功能,它为古希腊文学艺术创作提供了素材,也为古希腊思想家提出爱的学说创造了条件。但是,男人与少男之爱的流行对古希腊男女两性的关系产生了某些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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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与亭子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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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峰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撰文指出,鲁迅认同左翼青年的基本文化精神而成为亭子间文化人的“浪子之王”,却又因其“权威”地位而不能摆脱被“浪子”们反抗的命运。所谓亭子间文化,可以说是30年代从上海的这类恶劣物质生存环境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带有边缘性和激进性的青年文化。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鲁迅1927年到上海后从未居住过亭子间,他在上海过的是独赁一宅的生活,不属于亭子间阶层。但是,鲁迅却又明白无误地说明了他对亭子间生存体验、生活方式的认同,或者说,他乐意摆出亭子间文人的姿态。这种选择的背后,其实是鲁迅对亭子间这种文化意象和隐喻空间所代表的青年文化精神的认同,是对左翼文化运动和左翼文化人的整体认同。鲁迅与亭子间“浪子”文化人之间常出现的一种态势就是:鲁迅是以一种甘愿让渡文化资本和文坛声望、甘做人梯、甘于被后进的左翼青年文化人利用的心态,来做“浪子之王”、参与左翼文化运动、扶助亭子间左翼文化人的,然而,在后进的左翼青年文化人“浪子”那里,却往往不但不对鲁迅“领情”,反而时时要质疑和挑剔鲁迅成为“浪子之王”乃至参与左翼文化运动的资格,并造成了一种鲁迅“不配”做左翼作家的舆论空气。这种悖论使得两方关系必然有紧张的一面。亭子间文化的波希米亚“浪子”气质对鲁迅的反抗,最突出地体现在以周扬为代表的左联实际领导与鲁迅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深刻矛盾上。他们之间的矛盾,具有亭子间青年文化反抗鲁迅“权威”的象征意义。总之,鲁迅与左翼文化、亭子间文化的互动,可能也应该被纳入到鲁迅与整个上海文化的互动过程中来考察。